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9月29日发布旅游行业标准《文明旅游单位要求与评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要求与评价》),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内容包括文明旅游单位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总体要求、基本要求和评价规则,适用于文明旅游单位的等级划分与评价。
该标准是对原有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进行修订的。原有标准于2019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文明旅游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助力培育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明旅游单位,带动优化了旅游环境。
此次修订主要变化包括,“文明旅游单位”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文明旅游领域创新性举措”“不文明行为约束劝导”“文明旅游专用标志和宣传语”“多环节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等内容;将“文明旅游督导员”有关内容纳入“实践活动”;修改了“制度建设”“宣传引导”“实践活动”等的评价分值。
《要求与评价》拟明确,“文明旅游单位”是指积极推动文明旅游,在引导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等方面具有引领性的单位。等级从低到高分为省级文明旅游单位、国家级文明旅游单位两个等级。评价的总体要求包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文明旅游单位培育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和文明旅游引导活动;建立旅游者满意度问询调查制度;设立开展文明旅游活动专项资金;在文明旅游领域有创新性举措;近一年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旅游不文明行为产生的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等。